3、宋神宗起用王安石变法的标志:1069年,宋神宗任用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开始了更为全面的改革。 (二)王安石变法的措施:1、富国之法: (1)目的:改变积贫的局面,调整封建国家、地主和农民关系,发展生产。 (2)内容: ①青苗法:宋仁宗时,陕西百姓缺少粮、钱,转运使李参让他们自己估计当年谷、麦产量,先向官府借钱,谷熟后还,官称“青苗钱”。王安石、吕惠卿等据此经验,制定青苗法。它规定把以往为备荒而设的常平仓、广惠仓的钱谷作为本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加息,随夏秋两税纳官。实行青苗法的目的,在于使农民在青黄不接时免受兼并势力的高利贷盘剥,并使官府获得一大笔“青苗息钱”的收入。 ②农田水利法:熙宁二年十一月颁布农田水利法,奖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建立堤坊,修筑圩埠,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出资兴修。如果工程浩大,受利农户财力不足,可向官府借贷“青苗钱”,按借青苗钱的办法分两次或三次纳官,同时对修水利有成绩的官吏,按功绩大小给予升官奖励。凡能提出有益于水利建设的人,不论社会地位高低,均按功利大小酬奖。此法是王安石主张“治水土”以发展农业,增加社会财富的重要措施。 ③募役法(免役法):规定,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衙前等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各州县预计每年雇役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上三等户分八等交纳役钱,随夏秋两税交纳,称免役钱。原不负担差役的官户、女户、寺观,要按同等户的半数交纳钱,称助役钱。此法的用意是要使原来轮充职役的农村居民回乡务农,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④市易法:在东京设置市易务,出钱收购滞销货物,市场短缺时再卖出。这就限制了大商人对市场的控制,有利于稳定物价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⑤方田均税法:熙宁五年八月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颁行。此法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就是每年九月由县令负责丈量土地,按肥瘠定为五等,登记在帐籍中。“均税”就是以“方田”的结果为依据均定税数。凡有诡名挟田,隐漏田税者,都要改正。这个法令是针对豪强隐漏田税、为增加政府的田赋收入而发布的。 ⑥均输法:主要内容有:要求发运使必须清楚东南六路的生产情况和北宋宫廷的需求情况,依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必须在路程较近的生产地采购,节省货款和转运费。另外,还赋予发运使一定的权力,使他们能够斟酌某时某地的具体情况适当地采取一些权宜措施。这就减轻了纳税户的额外负担,限制了富商大贾对市场的操纵和对民众的盘剥,便利了市民生活。 建议:教师在讲述这些措施时不必补充新材料,教材已作了详细、明确的介绍。可按教材介绍的六项具体内容讲解,也可绘制表格,帮助学生整理知识。同时,也要引导学生分析哪些措施触犯了贵族大地主的利益,为后面分析王安石变法失败原因作好铺垫。 列表归纳: 措施 内 容 作 用 青苗法 政府在青黄不接时向农民提供低息贷借(钱或粮食) 使农民免受高利贷盘剥,缓和了阶级矛盾,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但强制借贷,利息较高,对农民仍是沉重的负担。 农田水利法 鼓励垦荒和兴修水利 水利工程修建保证了灌溉;耕地面积增加,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政府税收增加。 免役法 (募役法) 政府征收免役钱,雇人服役(官僚、地主也要出钱) 出钱代役保证农民生产时间,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并增力政府收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