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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历史同步检测题:第二课导学教程及测试

http://www.newdu.com 2020-05-14 新东方 佚名 参加讨论

    一、课程标准
    说出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和联邦制的权力结构,比较美国总统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
    二、教学目标
    知识与能力:掌握美国1787年宪法的主要内容和联邦制的权力结构;进一步提高阅读和通过多种途径获取历史信息的能力;比较美国总统制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异同。
    过程与方法:运用活动课的形式,开展研究性学习。通过学生搜集资料、合作交流,采用新闻发布会、小品、辩论等多种形式,引导学生探究学习,发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同时通过这些形式多样的活动,培养学生各方面的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培养学生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历史的、客观的看待事物,正确对待历史发展进程。认识人类社会发展的统一性和多样性,理解和尊重世界各地区、各国、各民族的文化传统。汲取人类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进一步形成开放的世界意识。
    三、知识网络
    四、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美国《1787年宪法》,总统制
    难点:对“分权与制衡”的理解
    五、教学过程设计
    放映多媒体课件:美国“白宫”、“国会”、“联邦法院”等外观图片。
    三权分立制约与平衡示意图
    依据图示概括总统、国会、最高法院、参众两院之间的关系:总统与国会:总统可否决国会通过的法案;国会可以三分之二的多数优势通过总统所否决的法案;参议院可弹劾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总统任命的司法官员必须经参议院确认;最高法院可宣布法律不合宪法。最高法院与总统:最高法院可宣布总统法令违宪;总统任命联邦法官。参议院与众议院:可各自反对对方所提法令,参议院侧重于外交权,众议院侧重于内政权。
    六、关于资产阶级政体的几组比较
    欧美各国由于资本主义发展程度、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的力量对比、建立资产阶级政体的方法、甚至于各国的传统等国情的不同,决定了各国采取不同的政体。如英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美国创立了共和制,法国也实行了共和制,德国也实行了君主立宪制。虽然,它们都是资本主义政体,都是代议制民主,但在实际上,它们都存在着许多的不同。在本单元的复习中,资本主义各种政体既是重点,又是难点。因此,要全面把握四国的代议制,必须对其进行比较分析,找出其异同点,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准确掌握国家元首、政府、议会之间的关系,认识其民主化的程度。
    (一)君主立宪制与共和制
    君主立宪政体就是资本主义国家以君主(国王、皇帝)为世袭国家元首,君主拥有某些最高权力,但其权力受到了宪法和议会不同程度的限制。它是资产阶级和封建势力分享权力、互相妥协的产物。资产阶级按君主地位和权力的大小,君主立宪政体可分为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和二元制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是指以议会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君主不直接支配国家政权的政体。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是指国家虽然也制定了宪法、设立了议会,但君主仍然保持封建专制时代的权威,集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大权于一身,是权力中心和最高的实际统治者的政体。
    民主共和政体是一种民主的国家管理形式。现代绝大多数的资本主义国家都采用这种政体。它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限制的国家管理形式。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共和政体依据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关系不同,又分为议会制、总统制、半总统制和委员会制。
    (二)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与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
    1.相同点:(1)形式上,都有君主、首相、议会、宪法,司法权都由议会行使。(2)国家元首都是君主,实行世袭制,并任期终身。(3)都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都是以法律形式确立的君主立宪制的政体。
    2.不同点:(1)国家元首的地位不同:英国的元首国王,只是国家的象征,处于“统而不治”的地位,并不掌握实权。而德意志帝国的元首是皇帝,集行政、立法、司法、军事等大权于一身,拥有实权。(2)政府首脑的产生方式和地位不同:英国政府的首脑是首相,由议会中取得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担任,其权力很大,握有行政权和立法权,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首相组织内阁,内阁对首相负责。而德意志帝国政府的首脑虽是首相,但由皇帝任命,对皇帝负责,听命于皇帝。(3)议会的地位不同:英国议会的权力高于国王,是国家政治活动的中心,掌握国家主权,限制王权,首相和内阁对议会负责。而德意志帝国的议会置于皇帝的权力之下,仅有立法权,但任何法案必须经皇帝批准才能生效,对政府及皇帝没有监督权,首相只对皇帝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
    总之,英国的君主立宪制是代议制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德意志帝国的君主立宪制实质上是一种君主专制,是一种不彻底的和不完善的代议制。
    (三)美国的共和制与法国的共和制
    1.相同点:(1)国家元首都是总统,都由选举产生,都有一定任期,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还是军队最高统帅,掌握国家实权。(2)政府首脑都是总统,政府都由总统任命。(3)都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都是以法律形式确立的民主共和制的政体,都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
    2.不同点:(1)国家元首的产生方式和权力不同:美国的国家元首总统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总统有权提名并经议会同意后任命政府高级官员,直接领导政府,是国家权力的中心,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还是军队的总司令,在战时可以行使独裁大权。而法国的国家元首总统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国民议会多数票选出。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军队最高统帅。他有权任命部长和一切军政要员,缔结并批准条约,有特赦权,在参议院的赞同下有权解散众议院。众议院可以提出并通过法案,但受到总统和参议院的控制。(2)国家权力的中心不同;美国在总统。而法国在议会。(3)政府与议会的关系不同:美国政府与议会是分权制约关系。总统不对议会负责任而是对全体国民负责。议会只有在总统违反宪法时,才能对总统提出弹劾。议会不能因政策问题,投不信任票,使总统和政府辞职,而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但总统可以对议会通过的法案实行否决权。政府只对总统负责。而法国政府首脑总统则要向议会负责。当议会通过对政府不信任案时,政府就得辞职或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可见,美国总统有实权,总揽行政权力,而法国总统权力有限。总之,美国总统的行政权要明显大于法国总统。
    七、政体是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也就是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关系的体制
    民主政体一般有5种:
    (1)内阁制,又称议会制、责任内阁制等。在议会中有多数席位的党领袖,经国家元首提名并经议会同意,才能成为首相或总理。首相或总理是国家最高行政首长,但不是国家元首。国家元首发布的命令和法律必须由首相或总理及有关阁员的副署才发生效力。首相或总理是国家实际权力中心。他总揽一切行政权力,领导和管理全国政府机关;同时,他也有军事指挥权和宣布国家处于紧急状态的权力。内阁是国家的决策中心。内阁成员由首相或总理在执政党内挑选,并任命他们担任政府各个部门的重要职务,授予他们相应的权力。内阁决策是以内阁首相或总理的决定为准,不进行投票表决,也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果有不同意见的阁员固执己见,或他主动辞职,或首相或总理将他罢免。内阁不向国家元首负责,但必须向议会负责,接受议员的质询,解释政府的政策和决定。议会有罢免首相或总理的权力。如果议会通过了对内阁的不信任案或否决了对内阁的信任案,或内阁辞职,或由首相或总理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提前举行大选,由新议会决定内阁的去留。
    (2)总统制是以总统既为国家元首,又为政府首脑的中央政府组织形式。总统由全国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不需要议会批准。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政府首脑。总统对全国选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政府由总统组阁,不需要得到议会大多数的支持。议会中的政党对总统没有直接的决定性影响,总统所在的政党并不一定是议会中的多数党。总统总揽行政权,有任免政府部长和其它高级官员的权力,有代表国家同其它国家缔结条约和签订协定的权力。同时,总统也是国家最高军事统帅,有指挥军队的权力。总统也有部分立法权。由总统组织和领导内阁,各部部长是内阁成员。内阁成员不能兼任议会议员。总统不定期召开内阁会议,内阁会议是总统的集体顾问和办事机构。总统独自进行决策,不需要争取内阁成员的同意。固执己见的内阁成员或辞职,或被总统免职。 总统没有向议会提出法案的权力,但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有签署权,并且有否决权。但是,议会也可以以三分之二的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该法案就可以立即成为法律生效。议会没有对总统投不信任票或迫使总统辞职的权力,但可以对总统违法违宪的行为进行弹劾。总统也无权解散议会。
    总统制的缺点。在总统制下,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相互独立,即各自有独立的选举基础,故造成民主合法性基础的二元化。具体来说,当总统和国会多数发生分歧时,“没有一个民主原则可以决定谁更代表民意”。这常常是引发军人干政从而解决相持不下局面的原困。拉丁美洲的军人干政就是这样缘起的,所以,巴西等国近年来试图举行公民投票,从总统制转到议会制。议会制具有合法性一元化的特点,即最高行政长官是由议会产生,而不是独立选举之给果,从而保证了民主制度的稳定性。
    总统制的第二弊病,是容易造成总统的事实上的专权。马克思指出,法兰西第二共和国议会的750名成员是不同政党、地区的选举产生的代表,而路易.波拿巴是全体选民选举产生的总统,这就给后者提供了声称更有普遍代表性的口实(尽管事实上的得票数可能远远不足半数)。1993年俄国总统叶利钦和议会的冲突,最终以血洗议会而告终,也是叶利钦声称比议员更有代表性的恶果之一。
    总统制的第三个弊病,是总统任期的刚性:一选四年或六年不变。相反,在议会制下,总理可以随时被议会多数党所换,如撒切尔夫人未到议会大选期就下了台。这就给议会制提供了灵活性。这一灵活性有两方面:一是容易更换不称职的行政首脑,二是容易长期留任有经验有能力的行政首脑,而不必受固定任期的约束。只要议会多数党支持某一行政首脑,他或她可以长期干下去。
    总统制第四大弊病是总统选举具有零和博弈的特点。所谓“零和博弈”,即一方全胜意味着另一方全败。总统固定任期的刚性,更加剧了总统选举败方的心理压力。在民主刚建立不久的时候,总统选举的“零和博弈”特性,更容易导致败方在民主之外寻出路。
    议会制选举具有“非零和博弈”的特点,一方胜不意味着其他方全败。议会选举也可能产生一个绝对多数的党,但更多情况是多个党都不占绝对多数。这就使得败方不至于走到民主体制之外去。在议会制下,小政党是体制中的成员,他们能争到部长席位。若结盟的各方都不希望此届政府倒台,在立法机构中的多党制议会可运转得相当好。但在总统制下,政党合作的动机大大减少了。总统的办公室是不可分割的。尽管总统也可能选非本党成员进入内阁,但非本党成员不是作为联盟政党的代表而作为个人加入内阁的。
    在议会制下,最高行政首脑必须得到立法机构中多数的信任才能生存,故他必须寻求多数支持和给盟,这就造成了行政首脑未能得到议会多数的支持,他可以通过“宪法手段”解散议会、重新大选来解决争端;而不必像总统制下的“合法性二元化”局面:总统与国会的矛盾死结无法通过民主程序解决,因双方都有独立的合法性来源。
    美国是世界上历时最长最稳定的总统制民主国家,因为美国社会意识形态居中,多数人不左不右,故“合法性二元化”等总统制的一般弊病在美国并未造成大问题。
    新兴民主国家中社会经济矛盾激烈,总统制的“二元合法性”、“固定任期”和“零和选举”很易导致新生民主政体死于摇篮之中。袁大总统就刺杀了议会制的主张者宋教仁。
    批评美国总统制的“合法性二元化”有失于非历史性。因为当时英国的内阁对国王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没有可供美国学习的“议会制”。那时美国各州已有宪法。这些宪法都规定州行政首长由州议会选举产生。很自然的想法是:在联邦政府上重演州政府的安排,由国会选举产生总统。但麦迪逊等人反对这一主张,麦迪逊怕国会选举总统会造成总统权力大弱,无法形成有力的行政机构,回到1776年“大陆会议”的无联邦行政机构的状况。对于有人提出的直接全民选举总统的办法,许多人又担心总统受“多数的盲目情绪所左右”。权衡下来,1787年的制宪会议确定了由“选举团”选举总统的安排。所谓“选举团”,是由各州指派与该州众、参议员人数相等的人所构成。制宪会议虽然规定“选举团”成员由各州立法机构指派,但自1830年后,“选举团”成员往往只是“照本宣科”本州岛选举结果,故总统实际上是由全民直接选举的。这就是总统制在美国形成和发展的过程。
    总统制的批评者强调“合法性二元化”造成行政与立法两家扯皮常成僵局的死胡同。但总统制的支持者指出,若有一个允许“全民公决”的制度安排,就会增加总统制的弹性;正是“合法性二元化”使得立法机构能够独立地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构的干预。在总统所属的政党拥有立法机构的多数席位时,“合法性二元化”不会造成扯皮,而是促进立法与行政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相反,议会制下的多数党往往不能制约的本党组成的行政机构,因为多数党议员不愿使本党政府倒台,从而常常被行政机构牵着走。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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