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课 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 ★图片说明 ◆罗马长城遗址 古罗马曾称雄欧亚非大陆。当古罗马势力向北扩展到大不列颠岛上之后,为抵御北方民族的入侵,罗马皇帝便下令在今英国境内的苏格兰与英格兰的交界地带修筑了一条蜿蜒的土墙,当地人称之为“哈德良长城”。该长城西起爱尔兰海,东到北海,把大不列颠岛一分为二,全长约200公里,修筑时间为公元117年。 ◆古罗马奴隶角斗场 罗马角斗场是古罗马建筑工程中最卓越的代表,是古罗马帝国的象征,也是世界上最著名的建筑物之一。虽然到现在它只剩下片片断垣残壁,但仍深刻地烙印着古罗马帝国昔日的辉煌。 古罗马角斗场建于古罗马的佛拉维奥皇朝时代,在公元72 年,由维斯巴西安皇帝开始修建,8年后,由他的儿子接续完成。据说,它是罗马帝国在征服耶路撒冷之后,为了庆祝胜利和显示罗马帝国强大的威力,强迫8万名犹太人俘虏修建而成的。此后,在公元3世纪和5世纪又进行了重新的修葺。 古罗马角斗场呈椭圆形,长轴为188米,短轴为156米,高达57米,外墙周长有520余米,整个角斗场占地约为2万平方米,可容纳5至8万名观众。角斗场中央是用于角斗的区域,长轴86米,短轴54米,周围有一道高墙与观众席隔开,以保护观众的安全。在角斗区四周是观众席,是逐级升高的台阶,共有60排座位,按等级尊卑地位的差别分为几个区。距离角斗区最近的下面一区是皇帝、元老、主教等罗马贵族和官吏的特别座席,这样的贵宾座是用整块大理石雕琢而成的;第二、三区是骑士和罗马公民的座位;第四区以上则是普通自由民(包括被解放了的奴隶)的座位。每隔一定的间距有一条纵向的过道,这些过道呈放射状分布到观众席的斜面上。这个结构的设计经过精密的计算,构思巧妙,方便观众快速就座和离场,这样,即使发生火灾或其他混乱的情形,观众都可以轻易而迅速地离场。 在公元15世纪,罗马的角斗游戏终于被取缔,这个圆形露天角斗场也被废弃了。以后的数个世纪,角斗场成了罗马人的“采石场”。他们常常搬走这里的雕像和巨石,用来建造房屋和宫殿。到了公元18世纪,基督教宗本笃十四世为了保存角斗场残留的遗迹,下令禁止开采,并在角斗场中央竖立了一尊十字架,来纪念耶稣的受难。 ★课文注释 ◆罗马法 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学家依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将法律划分为以下几类: (1)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可划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2)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可划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发布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包括议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等;不成文法是指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法。 (3)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划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外来人之间以及外来人与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4)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可划分为市民法与长官法。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其主要是靠裁判官的司法实践活动形成的。 (5)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可划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人法是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物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 ◆习惯法 通行于罗马共和国早期,未经政府明确承认而被一般人接受并默认为社会生活中相互关系之规则。 由于习惯法没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具有很大的伸缩性和不确定性。而这种法律制度上的局限在司法制度落后的古代又往往会导致法律规范的不精确,无形中就为法官故意压迫平民,袒护贵族提供了方便。 ◆《十二表法》 由于使用习惯法,司法权又操纵于贵族,任其解释,进行司法专横,引起平民不满。 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布于罗马广场。次年,又制定法律二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构成了所谓的《十二表法》,由于这些表法当时都是由青铜铸成的,所以又称《十二铜表法》,这是古代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可惜的是铜表在公元前390年高卢人入侵罗马时被毁。 《十二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 《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是古罗马固有习惯法的汇编,它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是“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许多世纪以来,《十二表法》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但只是在一定限度内维护平民的利益,仍然保留了一些野蛮的习惯法。 ◆公民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