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而言之,损坏了别人的东西没有不赔的道理,以上是我的理由。 师:其他有同学补充吗? 生:当时那三块钱根本不值几个钱,人家吴太太损失的可是自己的最爱啊!但是人家吴太太既然已经说出口了就不反悔,只要李嫂赔三块钱,我觉得已经是最底线了,要是连三块钱都不赔,肯定是不行的。 (这两位同学刚说完,下面反对的同学早就坐不住了,跃跃欲试!此时老师趁势让他们站起来说自己的观点,让双方展开辩论) 生:不赔,杨长雄说得才有道理。刚才一位同学说那个年代谁不穷呢?是啊,都穷,可是穷也有区别啊!你吴太太一个用得起娘姨的人是高级的穷人,而李嫂是服侍太太的娘姨,她是一个低级的穷人,她赔不起,没钱赔(模仿杨的口气)。 再说了,一个娘姨打破了主人的东西,不应当赔,主人不应该要她赔,为什么呢?刚才这位辩友(模仿辩论会上的口气)一直在强调“别人”这个词,打破了“别人”的东西当然要赔,可是你吴太太不是“别人”啊,李嫂是你吴太太的佣人,是与你关系密切的人,佣人替主人做事,替主人擦花瓶就有打破花瓶的机会,有打破的权利而没有赔偿的义务。完了。 生:我补充一点,你吴太太明知道李嫂身上只有三毛钱,却要人家赔你三块钱,这得差多少啊?你让李嫂打几份工才能赔上啊! 生:不对不对,赔与不赔,赔得起与赔不起是两码事,杨长雄的理由明显不通,李嫂虽然有打破的机会,可怎么就成了有打破的权利了,每个佣人替主人做事都有打破东西不赔的权利的话,谁还敢再雇佣人了啊!再厚实的家当也经不起这样折腾啊!(全场为他的发言喝彩)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