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文注释 ◆邦联制 独立后的13个州,实际上是13个主权国家,大陆会议对各州没有多大约束力。为了取得独立战争的胜利,大陆会议经过紧张的、延续一年多的辩论,于1777年11月通过了《邦联条例》。这是美国第一部宪法。在13个主权州全部批准后,从1781年3月1日起,《邦联条例》正式生效,大陆会议改为邦联国会。《邦联条例》规定:邦联名称为美利坚合众国;各州保留它们的主权、自由和独立;邦联只设国会作为中央权力机构;各州派2至7人为国会代表,各州只有一票表决权;凡有关宣战、缔约、举债、召集军队和任命总司令等类重大事项的决定,均需要取得至少9个州的同意;等等。邦联无权向各州征税和管理各州的贸易。邦联未设行政首脑和司法长官,也没有对违抗邦联权力的行为实行制裁的任何规定。因此,邦联政府无力解决独立战争胜利后所面临的严重问题。 ◆制宪会议 1787年5月25日至9月17日,各州代表在费城秘密举行制宪会议,正式代表74名,实际出席的只有55名,参加投票的也只有11个州。会议代表为修改《邦联条例》而来,却将它变成制定新宪法的大会。 在整个宪法制定过程中,内容涉及敏感的政治原则和经济利益,从州权、公民权、“多数人的专制”、“过分的民主”,到奴隶身上的投资、土地投机者的利益、航运业等各种问题都潜藏着矛盾冲突。其中,关于总统的权力、联邦政府的权力与州权,避免一方过大或过小,是会议争论的焦点。为此,弗吉尼亚州、新泽西州和康涅狄格州代表团提出了自己的方案,经过反复讨论、修改,达成了以下共识:关于总统权力,妥协的结果是将其定位于既不依附于国会又受国会与最高法院制衡;关于国会的权力,将其定位于立法和制衡总统与最高法院,并受总统与最高法院制衡,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的思想在这里得到充分体现,并有所创新。关于大小州权力,妥协方案兼顾了两者,在立法机关的参议院,每州应有平等的一票。在选举众议院代表时按人口数计算,黑奴按五分之三计算,这样参议院体现了州权平等,众议院体现了公民权利平等。9月17日,制宪代表召开表决会议,与会代表39位在宪法文本上签了字,埃尔布里奇、格里、梅森及伦道夫因各种理由拒绝签字。其他一些反对制宪会议总体思想的代表早已中途退席。为了进一步保护州权和公民权利,宪法还明文规定13个州中至少需要得到9个州的赞同方可生效。至1788年7月26日,共有11个州(康涅狄格州和罗得岛州直到19世纪才赞同)批准了宪法草案,邦联国会宣布宪法正式生效。 ◆联邦制 联邦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共和国、州、邦)结合而成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 联邦制国家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联邦成员国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联邦成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其特点是: 第一,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一种联盟关系,联邦政府行使国家主权,是对外交往的主体。 第二,联邦设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领导其联邦成员。 第三,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认同于统一的联邦宪法,遵从代表国家利益的统一法律。 第四,联邦各成员国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机关,有自己的宪法、法律和国籍,管理本国内的财政、税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务。 第五,联邦和各成员国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如果联邦宪法与成员国的宪法发生冲突,以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准。 美国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现代联邦制的国家。在当今世界近200个国家中,有20多个联邦制国家。 ◆美国总统 是美利坚合众国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同时是美国行政部门的最高领袖与三军统帅。根据现行的美国宪法第二十二修正案,美国总统任期4年,可以连任一届。一般称为总统先生。 作为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美国的最高领导者,美国总统的权力与影响力极大。传统上,美国总统(若为男性)的夫人称为“第一夫人”,其家庭称为“第一家庭”。建国200多年来,44任美国总统全部为男性。 依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总统须年满35岁,居住美国14年以上,也一定要是“自然出生的美国公民”(通常被解释为是出生时为合众国公民)或者是在宪法通过时为美国公民。美国官职中唯正副总统两职具“出生时为合众国公民”的任职要件。 美国总统的职权依美国宪法第二条规定。 在行政方面,总统有权处理国家事务和联邦政府的各种工作。他可以发出对联邦机关有法律约束力的政令,有权选任所有行政部、院、署、局等机关首长(须经参议院认可),以及其它数百名联邦政府高级官员。总统是美国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可召集各州的国民警卫队为联邦服务。宣战权虽属国会,但在一些情况下总统往往越过国会不宣而战。在战争和紧急情况下,经国会授权,总统还可拥有更大的权力。 在立法方面,总统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任何法案,除非两院中各有2/3多数票推翻他的否决,否则该法案就不能成为法律。总统可以向国会提出各种咨文,包括国情咨文、预算咨文、经济咨文、特别咨文等,建议他认为必须的立法。这是总统影响立法的一个重要手段。此外,总统还享有委托立法权。据此,总统不仅有权在原有的行政体系内进行某些改组,而且有权设立新机构。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