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数的性质及其应用(2)
基础知识 最大公约数与最小公倍数是数论中的一个重要的概念,这里我们主要讨论两个整数互素、最大公约数、最小公倍数等基本概念与性质。 定义1.(最大公约数)设 不全为零,同时整除 的整数(如 )称为它们的公约数。因为 不全为零,故 只有有限多个,我们将其中最大一个称为 的最大公约数,用符号( )表示。显然,最大公约数是一个正整数。 当( )=1(即 的公约数只有 )时,我们称 与 互素(互质)。这是数论中的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 同样,如果对于多个(不全为零)的整数 ,可类似地定义它们的最大公约数( )。若( )=1,则称 互素。请注意,此时不能推出 两两互素;但反过来,若( )两两互素,则显然有( )=1。 由最大公约数的定义,我们不难得出最大公约数的一些简单性质:例如任意改变 的符号,不改变( )的值,即 ;( )可以交换,( )=( );( )作为 的函数,以 为周期,即对于任意的实数 ,有( )=( )等等。为了更详细地介绍最大公约数,我们给出一些常用的一些性质: (1)设 是不全为0的整数,则存在整数 ,使得 ; (2)(裴蜀定理)两个整数 互素的充要条件是存在整数 ,使得 ; 事实上,条件的必要性是性质(1)的一个特例。反过来,若有 使等式成立,不妨设 ,则 ,故 及 ,于是 ,即 ,从而 。 (3)若 ,则 ,即 的任何一个公约数都是它们的最大公约数的约数; (4)若 ,则 ; (5)若 ,则 ,因此两个不互素的整数,可以自然地产生一对互素的整数; (6)若 ,则 ,也就是说,与一个固定整数互素的整数集关于乘法封闭。并由此可以推出:若 ,对于 有 ,进而有对 有 。 (7)设 ,若 ,则 ; (8)设正整数 之积是一个正整数的 次方幂( ),若( )=1,则 都是整数的 次方幂。一般地,设正整数 之积是一个正整数的 次方幂( ),若 两两互素,则 都是正整数的 次方幂。 定义2.设 是两个非零整数,一个同时为 倍数的数称为它们的公倍数, 的公倍数有无穷多个,这其中最小的一个称为 的最小公倍数,记作 ,对于多个非零实数 ,可类似地定义它们的最小公倍数[ ]。 最小公倍数主要有以下几条性质: (1) 与 的任一公倍数都是 的倍数,对于多于两个数的情形,类似结论也成立; (2)两个整数 的最大公约数与最小公倍满足: (但请注意,这只限于两个整数的情形,对于多于两个整数的情形,类似结论不成立); (3)若 两两互素,则[ ]=| |; (4)若 ,且 两两互素,则 | 。 典例分析 例1. 设 是正整数, 且 ,它们的最小公倍数是最大公约数的120倍,求 。 解:设 ,则 ,其中 且 ,于是 。 所以 即  由 及(2)可得:    。 由(1)可知只能取 从而 或29,故 或 。 例2.设 , ,则 。 证明:设 ,则 , ,其中 。 于是,已知条件转化为 , 故更有 , 从而转化为 , 但是 , 故 ,结合 , 知必有 ,同时 ,因此 。 例3.设正整数 的最大公约数是1,并且 ,证明 是一个完全平方数。 证明:设 ,则 , ,其中 ,由于 ,故 ,现在问题中的等式可以转化为 ① 由此可见 整除 。因为 ,故 ,同样可得 ,再由 便可以推出 。设 ,其中 是一个正整数。一方面,显然 整除 ;另一方面,结合①式,得 ,故 ,从而 ,但 ,故 。 因此, ,故 ,这样就证明了 是一个完全平方数。 例4. 都是正整数,是否存在整数 使得对任意的正整数 , 与 互质? 解:令 , ,则 ,于是存在整数 使得 , 令 ,则对任意的正整数 ,设 ,有 即 ,而 , ,所以 ,即对任意的正整数 ,( , )=1。 例5. 已知 ,证明:对于任意的正整数 ,都有 两两互素。(2002年克罗地亚竞赛试题) 证明:设 (其中 出现 次)。由 ,故对于 有 ,则 是含有0次项 的多项式。因此, 除以 的余数为1。设整数 可整除 和 ,又 = ,则当 除以 时余数为1,即 = +1。所以 ,矛盾! 从而可知 两两互素。 例6.求出所有的正整数对 ,使得 是一个整数。(2006年山东省第二届夏令营试题) 解:由于 且  ,所以 是对称的。不妨设 。 当 时,则 ,从而 =2; 当 时,若 时,则有 ,所以 或3; 若 时,由于 是一个整数,从而 使得 即  ,所以 < 。 又由于 , ,所以 。 所以 , 从而 得 或3,所以 ; 综上知所有的 为(2,2),(2,1),(1,2),(3,1),(1,3),(5,2),(2,5),(5,3),(3,5). 例7.已知 ,且 ,试问 的充要条件是 分析:因为 ,所以 ; 又 ,所以 ; 令 ,则有     又因为 ,所以  从而上式 且 为奇数,即 的充要条件是 且 为奇数。 例8.我们知道 有1个质因子,且 ; 有2个质因子,且  ……………… 如此下去,我们可以猜想: 至少有 个质因子,且 。试证明之。 证明:令 = ,则 = ,即要证 是整数且有 个质因子。下用数学归纳法证明 是整数。 时,结论显然; 假设 时,成立; 当 +1时,因为 ( -1)3+1= 3-3 2+3 ; 因为 ,所以 ,即 是整数。 下证 至少有 个质因子。   = 3-3 2+3 =( )3-3( )2+3( ). 因为 = ( ),令 ,则 =  由于( ,3)=1,所以( , )=1,从而 必有异于 质因子的质因子, 所以 至少有 个质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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