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战国时期土地私有制的确立 土地私有主要是通过各国的变法改革得以实现的。其中秦国的商鞅变法最为彻底。商鞅变法正式宣布废除井田制,在法律上承认土地私有制,并允许土地买卖。同时,商鞅还实行“依军功行田宅”,即奖励军功,培植了一大批新兴大土地所有者。这样,通过变法运动,土地私有制在各国普遍确立起来,并成为我国土地制度的基本形态,一直延续了2000多年。 二.多种形式的土地私有制 1.土地私有制形式 君主私有土地、地主私有土地和自耕农私有土地三部分。 2.君主的私有土地,是由宫廷有关部门掌握的那部分土地,其收入主要用于君主的私人开支。 3.地主土地所有制,其土地有多种来源,后来,土地兼并成为地主扩大地产的主要途径。北宋实行“不抑兼并”的政策,土地兼并更加剧烈,明清则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买卖盛行,土地兼并因此而更加严重。 4.均田制的实行 (1)原因:是土地兼并严重影响了国家的赋税收入,引起社会动荡不安。为限制兼并,保护自耕农经济和增加政府收入而实行均田制。 (2)内容:均田制开始实行于北魏,隋唐时期进一步发展完善。北魏均田令规定把政府掌握的无主荒地按性别年龄分配给农民,土地的主要部分只准使用,不准买卖等。授田农民必须向国家交纳租税,并承担徭役和兵役。 【深化•拓展】 想一想:均田制能否起到抑制兼并的作用?能否根本解决呢? 提示:均田制下的主要土地只准使用,不准买卖,因此一定程度上起到抑制土地兼并的作用。但是均田制的前提是政府掌握大量无主荒地,并不触动占田的大地主利益;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兼并的继续,政府掌握的土地越来越少,均田制也无法实行,土地私有制继续发展。所以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兼并问题。 三.租佃关系日趋普遍化 1.演变 战国时租佃关系已经产生,汉代已经比较普遍,但是农民与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很强,如东汉田庄的劳动者与田庄主就形成了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宋代,租佃经营已经成为仅次于自耕农形式的重要经营方式。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双方通过契约形成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明清时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租佃制普及全国,成为农村经济中的主要形式。 2.作用 契约纳租方式的确定,使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减弱,身份提高,生产自主性也大大提高。农民可以选择雇主,在支配产品方面也有一定的发言权,甚至能与市场发生联系,取得实际利益,这就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深化•拓展】 1.想一想:租佃关系产生的原因有哪些? 提示:土地兼并造成了大量的大土地所有者和无地少地的农民,提供了租佃的基本条件;农民的反抗斗争使人身依附关系减弱,有利于租佃关系的产生;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买卖的加剧,进一步导致了人口的流动;生产力的发展是其根本原因。 2.归纳一下东汉田庄经济有哪些特点? 提示:田庄多为聚族而居;庄园劳动者与田庄主形成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田庄经济具有极强的自给自足性质;田庄拥有私人武装。 3.东汉时期田庄中的劳动者对豪强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与明清时期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怎样的不同? 提示:东汉时期,豪强地主田庄内的劳动者大多数是投身于庄园以求庇护的外姓农民,他们与田庄主形成了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他们不但要从事繁重的生产劳动,而且还要承担军事义务,成为豪强的私人武装。明清时期,租佃经营成为农村经济中的主要形式。契约纳租方式的确定,使佃农的生产自主权大为提高,对地主的依附关系相对减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所提高。 [小结] 通过本节课的学习,我们对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发展和演变有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了解,并且在此基础上,还深切的体会到封建土地私有制下农民的生活状态,从而更加深了我们对我国古代历史的认识,在漫长的中国古代社会中,经济的逐步发展和人民不断的反抗斗争一步步推动着历史的前进和文明的进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