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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政治教案:税收知识点(2)


    ◎抗税、偷税如何定罪
    为依法严惩抗税、偷税这类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2年11月召开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法释[2002]33号,今年11月7日起施行)。其中规定:
    哪些行为属于偷税
    纳税人有下列5种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4.进行虚假纳税申报;5.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偷税多少可以定罪处罚
    1.纳税人实施前文所列举的5种偷税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201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文所列举的5种偷税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10%以上的,也依照刑法第201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根据刑法和这次,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偷税1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10%以上,就可按偷税罪定罪处罚。偷税罪,最高处7年有期徒刑,并处偷税额5倍以下罚金。
    偷税数额如何确定
    这次颁布的司法解释第3条指出: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201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按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法释[2002]33号第4条还指出: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