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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经济集团的特点及其内部关系

http://www.newdu.com 2018-12-03 人民教育出版社 佚名 参加讨论

    区域性经济集团的特点及其内部关系
    南开大学历史系 王瑾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战后出现的新现象,80年代以来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明显加强,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特征。区域经济一体化在组织上通常表现为区域性经济集团。所谓区域性经济集团,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达到共同的目标,通过正式的协定或条约而建立的共同经济机构。这些目标一般包括:促进地区专业分工,发展规模经济,实现生产要素合理配置,消除贸易障碍,扩大地区市场容量,增进地区内部经济的依存关系,达到成员国之间的互利互惠和共同发展,并加强它们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等等。
    区域性经济集团的特点
    目前世界上的区域性经济集团主要有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南亚国家联盟等。这些区域性经济集团虽然发展水平不同、组织形态各异,但是都有以下几个共同特点:
    第一,区域性经济集团是政府间的、官方性质的组织。这种集团是由国家直接出面,通过缔结国际条约或协定而建立的,与跨国公司或民间组织越出一国范围,进行国际化活动有明显区别。
    第二,区域性经济集团是一种有形的、契约性的组织,有自己的组织和机构,通过签订共同遵行的准则、协定,共同管理区域经济。
    第三,区域性经济集团可行使部分主权。为了协调区域内经济发展,集团往往要求成员国各自让渡部分主权。在此基础上通过共同机构制定共同经济政策,并对每个成员国进行直接的、强制性的约束。其它经济组织则没有这些特征。
    第四,区域性经济集团所涉及的往往包括成员国关税、贸易、金融、货币以及工农业政策等各方面的协调合作。这一点有别于部门或产品联合组织,后者只涉及一两个经济部门或某一种产品,如石油输出国组织。
    第五,区域性经济集团除了经济领域的合作外,往往还包括政治、外交、军事、社会、科技等方面的政策协调与合作。
    第六,区域性经济集团与世界性经济集团相比,在规模上有明显区别。区域性经济集团的参加国往往是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而世界性经济集团则是面向世界各国,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
    第七,区域性经济集团有排它性。它所提供的是一种特殊的只向成员国提供的优惠,这种优惠是不向非成员国提供的。这种排它性既可以表现为有形的,即对外构筑关税壁垒,也可以表现为无形的,即成员国之间互相减免了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而这种减免并不向非成员国提供,或非同等程度地向非成员国提供,这也构成了事实上的关税与非关税壁垒。
    总之,区域性经济集团一般都具有以上特征,但也有个别例外,由于无关宏旨,不再赘述。
    区域性经济集团的内部关系
    通过以上介绍,可以得知区域性经济集团一般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结成的集体发展经济的组织。在这个集团中协调和处理成员国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成员国与本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其得以正常工作的关键性问题。下面我们就以东盟和欧盟为例,简单介绍一下这个问题。
    东盟自成立以来,经过30多年的发展,逐渐形成一套别具特色的内部协调机制,促进了东盟的团结和发展。这一机制被称作“亚洲方式”,其特点是,东盟所有成员国,不论大小和国力强弱,在东盟事务的决策过程中绝对平等,使东盟成为一个以相互平等协商为基础的共同利益集团。它具体包括:
    一、全体一致原则。即议案只有在全体成员都没有反对意见时才能够被通过而成为东盟的决议,成员国间只能靠相互协商和寻求共同点来消除反对意见。这一原则包括三个内容:其一、它不是在通过决议时必须得到全体成员的赞同,而是必须未遭到任何成员的反对;其二,在作出正式决议前成员国间充分协商,成员间通过协商寻求共同点和相互让步,而不是用强制性手段解决矛盾;其三,对尚有争议的议案延缓做出决定。
    全体一致原则是东盟决策中最重要的原则,它在东盟的每次重大决策中都有体现,如东盟有关和平、自由、中立区的协议及东盟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协议都是在内部充分协商后,在全体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
    二、“6-X”原则。如果东盟的少数几个成员国表示暂不参加某议案所规定的集体行动,又并不反对该议案,而其他成员国都表示不仅支持该议案,而且愿意参与该议案所规定的集体行动,则该议案可以作为东盟决议予以通过。“6—X”原则一方面可以使个别成员国在条件不成熟时,退出某些合作计划,但保留其日后加入该计划的权力;另一方面,可以使某些成员国在其他成员国未准备好的情况下首先着手实施一些计划。随着东盟的扩大,此原则逐渐发展成“9-X”、“10-X”原则。
    事实证明这一原则有效缓解了东盟国家利益不一致的矛盾。1980年新加坡提出并根据这一原则退出东盟工业化计划长达四年之久,而后又重新参加了该计划。1992年印尼和菲律宾运用这一原则,认为新加坡提出的“对例外商品条款作一些限制性规定”为超前发展,从而无限制地利用例外商品条款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在主要涉及同组织以外的国家或国家集团关系的重大问题上,各成员国通常向在该问题上利益关系最大的那个成员国所持的立场靠拢。
    在1978年到1979年,新加坡与澳大利亚在航空公司业务上发生争端。新加坡成功地将两国之间的争端转变为东盟与澳大利亚的争端,利用东盟集体力量迫使澳大利亚作出让步,从而保护了新加坡的利益。
    四、本着求大同、存小异的精神,以和平的方式解决内部争端。即东盟国家以地区利益为重,舍弃部分国家利益,从而促进内部团结。
    菲律宾与马来西亚两国之间关于沙巴主权的争端延续了20多年,并数度使两国关系恶化。1987年,菲律宾单方面行动正式撤回关于沙巴主权的要求。马来西亚也保证不以沙巴为基地支持菲律宾南部穆斯林反对政府的斗争。又如,新加坡、马来西亚和印尼之间在马六甲海峡问题上存在着“领海重叠”的问题,三方经过多次友好协商,于1997年2月签订了马六甲海峡交通独立的协议,初步解决了三国之间的争端。
    由于东盟各国具有强烈的国家主权意识,在涉及国家根本利益的问题上难于做出让步,只能靠平等协商解决内部分歧。随着东盟的扩大,东盟国家间内部关系的协调将受到更大的考验。
    欧盟作为世界上一体化水平最高的区域性经济集团,在解决成员国之间利益关系方面相对成熟一些。
    一、全体一致原则与多数表决制。为了加强共同体的超国家因素,罗马条约规定理事会的双重表决程序:一致同意和多数通过。多数通过是一般表决规则,而在一些关系重大的问题上则需一致通过原则。然而,共同体内主张超国家倾向和维护国家主权倾向之间存在着激烈的分歧和斗争,并且导致了1965年共同体历史上严重的法国“空位”危机。1966年1月,欧共体通过“卢森堡协议”,实际上赋予了每个成员国对它认为违背自己基本利益的任何共同体议案行使否决权。此后,全体一致原则得到更广泛的应用。但也有一通常的谅解,即某一成员国对一项于己并无重大利害关系但又不愿予以支持的事务,它可以在表决中弃权,不阻止其他国家赞同的决议通过。在现实中通常都使用全体一致原则。但也有例外,如1982年5月18日,为阻止英国行使否决权,摆脱久议不决的僵局,九国援引罗马条约第43条款,不顾英国反对,按特定多数表决制通过了提高农产品年度价格的决议。
    二、用“一揽子”的利益补偿方式解决内部矛盾分歧。例如农业立法,由于各成员国在农业利益上的分歧,重要的农业立法要取得理事会的全体一致通过,已变得相当困难。为此,委员会在向理事会提交立法建议时,往往把几个议案拼凑在一起形成一揽子方案,以在某个方面对一个国家进行照顾,换取它在另一些方面对其他国家的让步,使各国在这一揽子立法中既有所得又有所失,得失平衡不致绝对失利,从而使立法较易通过。1980年欧共体就按这一办法解决了英国在预算中收支不平衡的状况。
    三、“差异的欧洲”原则。由于共同体各国在经济结构、社会习惯和法律传统上有着很大差别,要求他们在一体化进程中完全同步,必然会侵害到少数成员国的利益。有鉴于此,共同体提出了区别对待的政策。既允许多数成员国在一体化方面率先行动,探索经验,也允许少数成员国暂作保留,待条件成熟时再加入。
    1979年3月,欧洲货币体系正式建立时就只有八国参加,允许英国持保留态度,又给予参加国意大利以汇率波动幅度上的例外。1985年2月底3月初,法、德、荷、比、卢五国召开特别会议,商议率先放宽边界手续,加快商品和人员自由流通,消除运输上的种种障碍等问题。这些都是区别对待政策在实际中的运用。
    四、对外协调一致,“用一个声音说话”。首先是政治合作机制,它是指从成员国首脑到各个不同级别的官员,采取各种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手段,实行上下结合和内外结合,就外交事务和国际事务进行紧密联系和全面磋商,在共同体成员国政府间形成一整套有组织的制度化了的机构和程序。这一机制突出地表现在处理东西方关系、欧美大西洋联盟关系和对待中东阿以冲突的政策态度上,随着欧共体在国际事务中越来越多地用一个声音说话,大大加强了它在国际政治力量格局中的地位。其次,共同体以整体形象处理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这有利于在对付外部市场激烈竞争中,加强谈判力量,扩展市场;谋求原料和能源供应;协调成员国行动,巩固和发展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关系,维护传统利益。
    五、为了更好地协调内部关系,共同体还设立并不断完善了一套组织体制和法律体系。在组织体制上,欧共体设立了部长理事会、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法院等机构以加强内部磋商与协调。在法律体系上,欧共体制订了共同体法律,其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具有国家法律的相对自主性和高于国家法律的权威地位。但无论是没有强制约束力的组织体制,还是有一定强制约束力的法律体系,其能否有效运作归根结底取决于成员的意愿和配合程度,这是其根本上的局限性。
    区域性经济集团由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诸方面的原因,处理成员国间的关系以及成员国与集团组织之间关系的具体方式都不相同,例如,一体化程度较高的集团,处理这些问题时强制性多些,制度化层次高些;一体化程度较低的集团,协商性多些,随机性高些,但都离不开一个共同前提,就是在具体问题上所得与所付出的必须大体持平;同时也离不开一个共同原则,即必须在广泛协商和相互妥协的基础上,处理好整体和局部的关系,做到求大同,存小异。
    随着区域性经济集团的进一步发展,其内部的矛盾只会增加,不会减少,恰当处理这一问题将是区域性经济集团所面临的最大挑战。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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