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二政治教案:世界贸易组织(3)
http://www.newdu.com 2025/05/25 07:05:21 网络 佚名 参加讨论
◎怎样加入WTO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任何国家或在贸易政策的处理方面享有完全自主权的单独关税区,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同意的条件下均可加入该组织。 要成为WTO成员,首先是提出申请,由申请国或单独关税区政府向世界贸易组织提交与该组织协定有关的所有贸易和经济政策方面的备忘录。这份备忘录成为工作组对加入申请方进行详细审查的基础。工作组在审查的同时,申请国或单独关税区政府就有关问题与有关利益方成员政府举行双边谈判,达成货物贸易的减让和承诺及服务贸易的承诺。 对申请方贸易体制的审查及市场准入谈判结束后,工作组开始起草加入WTO基本条件的议定书。工作组审议的结果,包括工作组的报告、加入议定书草案及双边谈判达成的减让表等,将一并呈交WTO总理事会讨论审议后,由部长会议通过。加入议定书及所附开放货物、服务市场的减让表由申请方签署30天后正式生效,该申请方就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 ◎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普惠制待遇 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最早产生于19世纪末,在历史上帝国主义列强曾把最惠国待遇用作掠夺的手段,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从中国掠夺了大量财富。二战后,最惠国待遇被赋予了新的形式,并很快在国际交往中广泛作用。在最惠国待遇制度下,一国是授予国,一国是受惠国,这种制度要求授予国(给惠国)给予另一国(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或不少于授予国(给惠国)给予或将给予任何第三国(最惠国)的待遇,即是指缔约一方(授予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最惠国)的优惠和豁免,也给予缔约另一方(受惠国)。这一制度的采用旨在消除缔约双方在贸易、关税、航运、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的歧视,使各方平等地进行竞争,目的在于防止本国(受惠国)商品或服务在外国(授予国)的地位低于其他享有优惠待遇的第三国(最惠国)商品或服务在该外国的地位。 最惠国待遇主要用于经济贸易领域,现代的最惠国待遇均以互惠为基础,同时又是无条件的,即作为受惠国,当授予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最惠待遇时,无须履行任何条约即可取得与该第三国相同的待遇。 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最惠国待遇的有益补充。国民待遇是指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国的商品或服务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商品或服务同等的待遇,即赋予外国商品或服务与本国商品或服务在本国享有同等待遇的一种制度。实质上是以本国商品或服务所享有的待遇为标准来衡量外国商品或服务在本国所享有的待遇。这种制度一方面表现为本国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的地位,另一方面表现为本国不歧视外国商品或服务。缔约双方在平等待遇基础上,一方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国的领土后,也应该享受与该国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严格地讲应是外国商品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 现代的国民待遇制度也是互惠的,即两国之间通过立法或条约而加以保证给予对方商品或服务同等的待遇,也可以通过贸易实践而证明。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差别主要是: 国民待遇是以本国商品或服务所享有的待遇作为参照标准,其作用的结果是使外国商品或服务与本国商品或服务享有同等的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以不特定的第三国商品或服务所享有的最优惠待遇为参照标准,其作用结果是使不同外国的商品或服务在本国享有同等的待遇。 普惠制待遇 普惠制是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产物。这是因为,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从形式上看是平等的,但如果是国家之间经济实力悬殊,生产发展水平相差过大,那么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往往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民族经济,维护国民利益,在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中,向发达国家提出了实行普惠制待遇的要求。经过长期不懈地斗争,1968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通过决议,认为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出口制成品或半制成品时,发达国家应给予他们减、免税的优待。1970年,第25届联合国大会接受了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建议,通过了建立普惠制的提案。 所谓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制成品、半制成品和极少数农产品时,单向给予减免关税优惠的制度。因此普惠制待遇具有不同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的特点。 1.它是典型的非互惠制度。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实施这一制度时, 不得要求反向优惠。这一点与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不同,因为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都是以互惠为基础的。 2.在适用中有明显的限制,普惠制待遇只适用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实践中,普惠制待遇只针对制成品、半制成品和极少数的农产品,同时各发达国家在实施时大都有配额、数量上的限制,在很大程度上缩小了发展中国家受益的范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