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二政治教案:世界贸易组织(2)
http://www.newdu.com 2025/05/25 07:05:26 网络 佚名 参加讨论
"入世"后我国享受的基本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基本权利: (1)能使我国的产品和服务及知识产权在135个成员中享受无条件、多边、永久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以及国民待遇; (2)使我国对大多数发达国家出口的工业品及半制成品享受普惠制待遇; (3)享受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大多数优惠或过渡期安排; (4)享受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开放或扩大货物、服务市场准入的利益; (5)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公平、客观、合理地解决与其他国家的经贸摩擦,营造良好的经贸发展环境; (6)参加多边贸易体制的活动获得国际经贸规则的决策权; (7)享受世贸组织成员利用各项规则、采取例外、保证措施等促进本国经贸发展的权利。 应履行的义务: (1)在货物、服务、知识产权等方面,依世贸组织规定,给予其他成员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2)依世贸组织相关协议规定,扩大货物、服务的市场准入程度,既具体要求降低关税和规范非关税措施,逐步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开放; (3)按《知识产权协定》规定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保护; (4)按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成员公正地解决贸易摩擦,不能搞单边报复; (5)增加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 (6)规范货物贸易中对外资的投资措施; (7)按在世界出口中所占比例缴纳一定会费。 ◎多边贸易体制与区域经济组织 多边贸易体制主要是指以原来存在的关贸总协定和作为其继任者的现在的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全球范围的贸易谈判机制。区域经济组织是指在特定区域范围内的相邻国家之间通过协议组成的经贸集团。 从1947年算起,以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已经存在和运行了50多年。这期间,区域经济组织也一直存在和发展着。目前,世界上的区域经济组织有20多个,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济组织、东南亚国家联盟等。从总体上看,区域经济组织推进贸易与投资自由化,这与多边贸易体制所追求的目标基本一致。但是,如果区域经济组织的做法超出世贸组织特定的规则,就会对WTO造成冲击。 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均提出一些约束规定。《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4条以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规定了区域经济组织成立的条件及应履行的相关义务:不论是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任何区域经济组织的成立都必须有利于促进成员间的贸易,同时不应增加对非成员的贸易壁垒和对其造成不利的影响。世界贸易组织对区域经济组织的具体约束有:成立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应及时向货物贸易理事会报告,并要接受世贸组织工作组的检查,等等。 尽管近年来区域经济组织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它们所涉及的终归是区域性的内容,具体到全球性的经济与贸易问题还需要通过全球性的多边谈判予以解决。 (责任编辑:admin) |